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努力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定本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中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和中级3个层级,名称分别是: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中小学教师系列初级职称(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下列中小学等学校和与此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及服务机构的教育教学人才:
(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二)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机构等服务机构。
(三)各类民办中小学和社会力量创办的中小学参照执行。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享有申报职称的同等待遇。
第四条 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中小学按照《甘肃省县以下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实行高级职称单独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县以下基层范围有效。鼓励基层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县以下基层(艰苦单位)范围有效职称。
第五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坚持立德树人,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公平诚信,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
第七条 评价方式。强化教师品德考核,任现职以来教师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教师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道德模范、师德标兵等品德先进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存在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规定“不得”情形之一的,属于品德有问题。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甘肃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体系和专业知识,师德师风高尚,教育教学实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在教育教学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研究能力强,身心健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或听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3,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
(二)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较好成绩。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任高级教师满5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其中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但要有教育家水平的教育教学成果。可用高质量工作总结、教学述评、教案或讲课等代替答辩。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市、县镇中小学教师须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教育教学研究、服务机构人员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调研、指导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教育教学设计、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定额人员)以上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
2.获国家级(指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下同)表彰1次,参考其它专业技术业绩。
3.获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的评选,下同)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并取得第(二)款中除第3项外的1项业绩。任现职前个人曾获全国性表彰奖励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的,并取得第(二)款中除第3项外的2项业绩(其中第1项至第11项须至少达到1项)。
4.获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下同)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并取得第(二)款中除第3项外的2项业绩(其中第1项至第11项须至少达到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第1项至第11项须至少达到2项:
1.获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 (定额人员)以上1次,或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名)以上1次。
2.注重教改实验,教学方法灵活新颖,课堂教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获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省一等奖1次,或省二等奖2次,或市一等奖2次(未设定奖项等次的,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1次,或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次)。
3.获市厅级(指市州党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省直部门单独或联合,下同)表彰2次,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
4.认真履行德育教学大纲要求,任教以来积极承担年级主任、班主任、少先队(共青团)辅导员、思政课教师、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达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至少3年),并且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本人作为第一负责人所带的班级或团队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共青团)辅导员、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以及其他德育方面先进称号2次。
5.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获奖文件、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公布的本专业竞赛活动或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本专业竞赛活动(含体育比赛、艺术展演),获全国前8名或二等奖以上1次、或全省前3名或一等奖1次。体育教师担任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或全省裁判长1次。
6.作为前3名完成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1项,或作为前3名完成省部级项目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点课题或教改实验重点项目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州科技局或省直部门下达的项目1项。(不含子课题,以课题立项通知书及结题证书为据)
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专著、列入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不少于12万字。
思政课教师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在全省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省级期刊论文。(增刊、副刊发表的理论文章降低1个等次对待)
8.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省市属艰苦单位(矿山、森林、野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5年以上,现仍在以上岗位,并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9.在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改革中,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为据),城市、县镇中小学教师任教以来在县(市、区)域内交流至乡村学校工作连续满4年以上,并任现职以来获市州直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0.获年度考核优秀3次,并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1.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2.教师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作为第一指导人在培养指导期间,至少1名被指导教师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取得第三十条第(二)款第2项业绩2次。
13.师德师风高尚,教学业绩突出,在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测评中,学生、学生家长、学校老师、学校领导班子一致评价为优秀。
14.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3名及以上本专业取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资格、在编在岗满3年的正高级教师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但任现职后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可单破、双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第1项至第11项中的2项,所有业绩条件均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 高级教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实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育教学经验较丰富、能力强,研究能力较强,身心健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或听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3,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
(二)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结对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任一级教师满5年。
(二)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并任一级教师满5年。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p class="ql-align-justify"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padding: 0px; line-height: 40px; font-family: 微软雅黑; font-size: me